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18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181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丁○○
- 原告
- 丙○○
- 原告
- 乙○○
- 原告
- 己○○
- 被告
- 華龍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兩造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系爭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1,127 元(
計算式:①19地號土地:土地面積92.82 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4,900 元=454,818 元;②19-1地號土地:土地面積10
7.23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1,000元=1,179,530 元;
③20地號土地:土地面積117.71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900 元=576,779 元,是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①+②+
③=2,211,12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