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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181號

返還土地 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柯彩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181號

原告
甲○○○
原告
丁○○
原告
丙○○
原告
乙○○
原告
己○○
被告
華龍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兩造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系爭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1,127 元(

計算式:①19地號土地:土地面積92.82 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4,900 元=454,818 元;②19-1地號土地:土地面積10

7.23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1,000元=1,179,530 元;

③20地號土地:土地面積117.71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900 元=576,779 元,是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①+②+

③=2,211,12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彩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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