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194號原 告 晉大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旭彬實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6,669 元,應繳裁判費25,6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應補繳25,151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