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1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194號
- 原告
- 晉大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旭彬實業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486,669 元,應繳裁判費25,6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應補繳25,151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 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