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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
    劉定安

  • 當事人
    海洋傳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198號原   告 海洋傳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415,51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0,73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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