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劉定安
- 當事人海洋傳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198號原 告 海洋傳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415,51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0,73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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