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2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11號
- 原告
- 華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環集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42,5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0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0,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