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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
    黃悅璇

  • 當事人
    華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11號原   告 華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環集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42,5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0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0,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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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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