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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220號

移轉商標權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盧怡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20號

原告
露露貨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原告與被告乙○○間移轉商標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雖陳報兩造曾就「HIRES 」品牌商標以新台幣500,000

元達成移轉協議,惟本件訴訟標的請求移轉商標權之商標並非「

HIRES 」,原告復未能陳報移轉商標權所得受之利益或商標權之

價值為何,是本件應屬財產權之訴訟而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台幣1,650,000 元計算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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