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2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20號
- 原告
- 露露貨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原告與被告乙○○間移轉商標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雖陳報兩造曾就「HIRES 」品牌商標以新台幣500,000
元達成移轉協議,惟本件訴訟標的請求移轉商標權之商標並非「
HIRES 」,原告復未能陳報移轉商標權所得受之利益或商標權之
價值為何,是本件應屬財產權之訴訟而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台幣1,650,000 元計算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