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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除地上物 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
    張維君
  • 法定代理人
    甲○、丙○○、乙○○

  • 原告
    高雄市政府與被告瑞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瑞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瑞華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55號原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雪娟律師 被   告 瑞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瑞華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瑞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瑞華泰工程有限公司間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924,95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980.56㎡×公告土地現值38,840元=76,924,95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88,9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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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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