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55號原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雪娟律師 被 告 瑞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瑞華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瑞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瑞華泰工程有限公司間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924,95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980.56㎡×公告土地現值38,840元=76,924,95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88,9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