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25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55號
- 原告
- 高雄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雪娟律師
- 被告
- 瑞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瑞華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原告與被告瑞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瑞華泰工程有限公司間
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924,95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98
0.56㎡×公告土地現值38,840元=76,924,95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88,9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