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27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75號
- 原告
- 勝利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廈10樓
森)
廈10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運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1,111,161元(計算式: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544,984 元,以原告98年8 月13日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賣出價為1 :33.082,換算成新台幣為美金1,544,984 元×33.082=51,111,16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1,85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應補繳461,3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