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75號原 告 勝利金屬有限公司 廈10樓 法定代理人 甲○○○○○○○○ 森) 廈10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運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1,111,161元(計算式: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544,984 元,以原告98年8 月13日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賣出價為1 :33.082,換算成新台幣為美金1,544,984 元×33.082=51,111,161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1,85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應補繳461,3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彩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