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27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柯彩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75號

原告
勝利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廈10樓

      森)

           廈10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運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1,111,161元(計算式: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544,984 元,以原告98年8 月13日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賣出價為1 :33.082,換算成新台幣為美金1,544,984 元×33.082=51,111,16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1,85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應補繳461,3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彩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