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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30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張維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04號

原告
榮電數碼國際有限公司
原告
大廈6
法定代理人
甲○○

            大廈6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51,111,161元(計算式: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732,000 元,以原告98年8 月6 日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臺幣賣出價為1 :32.972,換算成新臺幣為美金732,000 元×32.972=24,135,50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4,43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應補繳新臺幣223,4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維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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