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30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04號
- 原告
- 榮電數碼國際有限公司
- 原告
- 大廈6
- 法定代理人
- 甲○○
大廈6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51,111,161元(計算式: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732,000 元,以原告98年8 月6 日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臺幣賣出價為1 :32.972,換算成新臺幣為美金732,000 元×32.972=24,135,50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4,43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應補繳新臺幣223,4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