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34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41號
- 原告
- 朗訊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本件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
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應補繳10,40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