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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376號

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張維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76號

聲請人
德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樓之1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龍億實業有限公司間因聲請仲裁判斷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中華民國仲裁協會98年度仲聲義字第3 號仲裁判斷書所示,其聲請准許強制執行之損害賠償債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42,000 元,依仲裁法第52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 款規定,應繳納聲請費1,000 元。茲依仲裁法第52條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維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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