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39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92號
- 原告
- 都會情人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丁○○
- 被告
- 乙○○
- 被告
- 東隆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原告與被告乙○○、東隆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