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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39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盧怡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92號

原告
都會情人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丁○○
被告
乙○○
被告
東隆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與被告乙○○、東隆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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