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06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47號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10,500 元(即原告請求確認欣尚榮有限公司對被告甲○○之債權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