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49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謝雨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496號

原告
黃宏源即勝華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照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13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謝雨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