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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49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張維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497號

原告
園城藝景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074,862 元,應繳裁判費11,6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應補繳11,192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維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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