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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543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謝雨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543號

原告
甲○○

原告與被告大星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謝雨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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