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543號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大星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謝雨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