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575號原 告 祥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高輝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2,8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