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5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594號原 告 聯銘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7,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5,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