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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59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594號

原告
聯銘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7,9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39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5,39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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