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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61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盧怡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612號

原告
兆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被告
隆成發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隆成發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4,00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5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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