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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643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盧怡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643號

聲請人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關係人
富捷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關係人富捷景觀工程有限公司間因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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