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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6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劉定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69號

原告
世宏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世宗即環亞大理石工廠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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