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7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714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盈得祥漁業股份有
限公司、朱淑敏、盈新祥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盈國祥漁業股份有
限公司、朱芳慧、朱益興、甲○○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200,000 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72,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應補繳71,78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
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