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714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盈得祥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朱淑敏、盈新祥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盈國祥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朱芳慧、朱益興、甲○○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2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2,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應補繳71,78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彩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