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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76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柯彩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767號

原告
鳴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偉睿實業有限公司

、乙○○、黃惠華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偉睿實業有限公司、乙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1,000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應補繳5,230 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

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彩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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