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77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775號
- 原告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與被告江錦財即江錦財建築師事務所、忠成工程企業有限公
司、仟晉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8,695,174 元(計算式
:108,389,021 元+306,153 元=108,695,174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958,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