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8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謝雨真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詰盟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854號原 告 詰盟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詮禾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台幣(下同)2,722,17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02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7,5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謝雨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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