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8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劉定安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詰盟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詮禾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859號原 告 詰盟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原名:宇勝人力仲介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詮禾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詮禾有限公司、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2,176 元,應繳裁判費13,7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實繳1, 000 元,溢收500 元應返還)外,尚應補繳13,271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2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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