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8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張維君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詰盟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法人、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詮禾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864號原 告 詰盟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本件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詮禾有限公司、乙○○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5,088 元,應繳裁判費12,3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應補繳11,385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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