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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89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柯彩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897號

原告
元福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楠海國際有限公司、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彩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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