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50號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50號
- 原告
- 越峯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送達代收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卓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56,57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3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24,3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