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03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58號原 告 揚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6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