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84號原 告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殯葬管理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環集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91,6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