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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
    張維君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22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代 理 人 陳修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太睿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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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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