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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40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40號

原告
華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945,687 元(即原告請求撤銷本件仲裁判斷之可得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4,31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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