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4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40號
- 原告
- 華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945,687 元(即原告請求撤銷本件仲裁判斷之可得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4,31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