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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5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56號

原告
玉山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林建廷即怡輪企業行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14,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原告尚須補繳4,62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並提出準備書及繕本1 份,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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