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56號原 告 玉山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林建廷即怡輪企業行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4,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原告尚須補繳4,6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及繕本1 份,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