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5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56號
- 原告
- 玉山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與被告林建廷即怡輪企業行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14,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原告尚須補繳4,62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並提出準備書及繕本1 份,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