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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
    陳嘉惠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聯榮空調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康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78號原   告 聯榮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康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康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康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0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5,3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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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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