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78號原 告 聯榮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康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康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康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0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5,3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