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7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78號
- 原告
- 聯榮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康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康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康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0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5,3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2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