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68號
- 原告
- 甲○○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朝傳即福成機車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8,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