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68號原 告 甲○○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朝傳即福成機車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8,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