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勞工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82號原 告 甲○○ 原告與鴻翔工程行間因給付勞工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蔡佩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