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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82號

給付勞工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82號

原告
甲○○

原告與鴻翔工程行間因給付勞工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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