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8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80號
- 原告
- 伊勢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與被告歐育璋即宏厤企業行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92,12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原告尚須補繳6,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 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並提出準備狀及繕本1 份,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