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91號原 告 李金生即佳燁工程行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3,44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應補繳6,770 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彩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