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9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91號
- 原告
- 李金生即佳燁工程行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鎰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663,44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應補繳6,770 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