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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29號

返還貨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柯彩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29號

原告
聯協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
被告
豫風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隆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貨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945,582 元(計算式:

第1 批貨美金59,500元+第2 批貨美金64,800元+第3 批貨美金

110,000 元=234,300 元,以原告98年4 月27日起訴時之美金兌

換新台幣賣出價為1 :33.912,換算成新台幣為美金234,300 元

×33.912=7,945,58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79,7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彩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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