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29號
- 原告
- 聯協運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昇格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維倫律師
- 被告
- 豫風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隆興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貨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945,582 元(計算式:
第1 批貨美金59,500元+第2 批貨美金64,800元+第3 批貨美金
110,000 元=234,300 元,以原告98年4 月27日起訴時之美金兌
換新台幣賣出價為1 :33.912,換算成新台幣為美金234,300 元
×33.912=7,945,58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79,7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