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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46號

返還租賃物 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張維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46號

原告
營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聖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瀛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

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67,541 元【計算式:訴之聲明

第1 項為3,292,200 元;訴之聲明第2 項為1,067, 041元;訴之

聲明第3 項為108,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53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維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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