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4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46號
- 原告
- 營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與被告聖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瀛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
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67,541 元【計算式:訴之聲明
第1 項為3,292,200 元;訴之聲明第2 項為1,067, 041元;訴之
聲明第3 項為108,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53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