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94號原 告 乙○○ 被 告 寶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算,應以原告繼續任職於被告所能獲得之利益為準。查原告係民國54年5 月22日出生,現年43歲又11個月,距勞工強制退休65歲尚有21年又1 個月,其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10年為計算基礎,是原告所得確認之利益即為10年之月薪,原告主張月薪為新臺幣(下同)20,5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460,000 元(計算式:20,500元×12月×10年=2,4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5,3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