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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0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張維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706號

原告
高發灌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明行有限公司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863,186 元,應繳裁判費9,4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應補繳8,970 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維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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