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0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706號
- 原告
- 高發灌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明行有限公司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863,186 元,應繳裁判費9,4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應補繳8,970 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