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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35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張維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735號

聲請人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維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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