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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官
    秦慧君

  • 當事人
    順霆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739號原   告 順霆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康碩科技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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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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