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757號原 告 瑩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光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嘉順律師 被 告 宇鴻應材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原告與被告宇鴻應材科技有限公司、丙○○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