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5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757號
- 原告
- 瑩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原告
- 光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嘉順律師
- 被告
- 宇鴻應材科技有限公司
- 1樓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原告與被告宇鴻應材科技有限公司、丙○○間排除侵害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
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