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8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802號原 告 台灣長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75,274 元(計算式:執行債權額12,555,623元-自認欠款額3,980,349 元=8,575,27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彩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