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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868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盧怡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868號

再審原告
穩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再審被告
甲○○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97年度審再易字第28號民

事確定裁定提起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應徵再審

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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