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8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868號
- 再審原告
- 穩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再審被告
- 甲○○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97年度審再易字第28號民
事確定裁定提起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應徵再審
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