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094號
- 原告
- 耀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中三太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柒萬捌仟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96年9 月間陸續向原告訂購貨品,且均依約送達交付,共計積欠貨款新臺幣(下同)578,942 元,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素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78,94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有原告提出之發票多紙為證(見本院卷第5 頁以下),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