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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62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郭文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62號

上訴人
金瑞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98年度訴字第1162號給付違約金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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