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6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62號
- 上訴人
- 金瑞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張名賢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98年度訴字第1162號給付違約金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郭文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