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8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86號
- 上訴人
- 陳金樹即建興汽車貨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