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86號上 訴 人 陳金樹即建興汽車貨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陳俐嫺